散手、散打应有所区别

作者:马明达
中国武术的徒手对抗运动,一向有“散手”和“散打”两个名称。在我的记忆里,过去多半是叫散手,例如1928年10月,中央国术馆举行的第一次“国考”就叫散手,此后多年里“国考”系统的各级比赛都叫散手。解放后,武术的对抗比赛一度被停止,相当长的时间里称套路演练为“竞技武术”,竞技的核心是“规定套路”和所谓“难度动作”,本质上是对体操比赛的生搬硬套,又加上一点戏剧武功和舞蹈之类。上世纪80年代初,武术的徒手搏击由试验逐步走上正式开展,古老的散手终于重新浮出水面。但,它到底应该叫“散手”还是叫“散打”呢?当时的主管部门没有专门研究过,所以一直以来都是两个名字并行使用,没有任何理论的阐释和界定,即使在正式颁发的竞赛规则和高校教材中也是如此。顺手翻翻我手头的资料,1980年5月,武汉体院成立了“散打试验小组”,编订了《散手竞赛规则》,这大概是80年代以来的第一个规则。这个规则的1982年的修改本改称为《散手竞赛规则》。稍晚于此,1983年9月版的全国体育系通用教材《武术》,其第十章第一节也是《散手》。此后,大多数官颁的规则都叫散手而不叫散打,1991年版和1994年版的通用教材《武术》中,用的也是“散手”。这一切给人一个的感觉:“散手”是官方认同并正在加以确定的名称,“散打”则是别称,是非正式的民间称谓。

然而,当代的竞技实践中却一直是两个名称混杂使用,官方主办的重大赛事同样如此。个人撰写的此类图书数量大,更是你叫散手,我叫散打,各行其是,无所区别。


这几年,中、泰两国徒手搏击的“争霸赛”举办了好几次,成为十分引人瞩目的武坛盛事。我的印象里,“争霸赛”开始时,中方自称是“中国功夫”,后来改称“中国散打”。对于为什么不用“功夫”或“散手”,而要用“散打”,武术管理中心没有做过说明,一切都在稀里糊涂中顺理成章地进行着。几年比下来,中国散打运动员的优势越来越明显,泰拳似乎远不像过去传媒所渲染的那样不可战胜,大家很受鼓舞。经过媒体的宣传和反复播放,现在“散打”差不多已是家喻户哓,人人耳熟能详,与之相比,官方的规则和教材中一贯使用的“散手”却不免落寞下来,我担心从今以后,“散手”一词只能存在书本里,渐渐地会被人们淡忘掉。

时而散手,时而散打,究竟该用哪个名称?道理何在?我以为这不是一个小问题,这是主管部门长期忽视理论研究所造成一系列失误中的又一个显例。去年年底,在中央五台的“五环夜话”节目里,我曾经高声发出“何谓散手?何谓散打?”的提问,无非真诚希望主管部门尽快加以解决,以消除基本概念上的混乱给武术形象带来的不良影响。因为这种概念性的混乱和错误实在太多,同武术古老而儒雅的文化品位太不协调了。

我个人认为,散手、散打应该有所区别,最好不要混杂使用。简单说,前者应指严格按照规则进行的徒手对抗竞技运动;后者则指无规则的、实验性的或非正式的比试、切磋之类。我主张应当继续使用“散手”一词,主管部门应带头坚持使用,不可漫不经心,自造混乱。以我之粗浅研究,“散手”这个词不但流传有绪,而且蕴义较深,更符合中国传统体育所倡导的竞技精神。相比于“散手”,“散打”词义直白浅近,意蕴不足,甚至比不上空手道、跆拳道,而且我们至今尚未找到它的出处。初步判断,它可能是晚近才出现的词,十之八九是民间低位文化人士的口头语,犹如称练拳为“耍拳”,称拳家为“把势”之类。

80年代初,我曾在《手搏初探》一文中指出,居延汉简中残存的“相错畜、相散手”六字,史学前辈陈邦怀先生怀疑是汉以前武术著作《手搏》的佚文。我以为此说基本可信,曾做了进一步的考释。可见“散手”一词的古老。而我怀疑汉代的“散手”是由周代“散射”一词中引伸出来,与“散射”有着相近似的含义,本义是习射,是严格的“礼射”训练后的实用性练习。唐代宫廷武士有称为“散手”者,是五种执法武士之一。更有趣的是传入东邻日本的唐代武舞,有一种称“散手破阵乐”者,“舞分两大节,登场后略舞,即置金牟于台上,然后徒手而舞,多蹲身屈股之势。次复取金牟而舞,或平抬,或上扬,或下侧,极见指挥军旅之状”。此类例证还有一些,限于篇幅,不好多举,见我另文考述。总之,清代的太极拳家有称打手为散手者,其它拳派中也有。民国年间,张之江先生及其主要助手如唐豪先生等,都是具有深厚学养的学者型武术家,他们定名散手应是有所思考和依据的,只是我们的研究跟不上,主持其事者又不重视武术科研成果的及时汲取,往往胸无主见,人云亦云而已。
这些年,散手的技术水平有突飞猛进之势,优秀选手如柳海龙等,真是武功精纯,天下称勇!整个比赛过程犹感江湖气太重,甚至于有些粗俗,某些雅号,如“普天刀客”之类,类似旧时公案小说中的绿林人物,应该有所把握,有所选择。还有礼仪方面也显单薄、草率,甚至太过随便。运动员在台上的举止往往显得求胜心切,浮躁不安,缺了“揖让而升”的风度,缺了“每临大事有静气”的“静气”。总之,我以为一定要加强散手比赛的传统文化感,提高文化含蕴和品位,有些需要规定下来,严格执行。从这点考虑,我认为叫“散手”就比“散打”要好得多,不知主管部门以为然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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